非法拘禁罪——成功将法定刑三年辩护为十个月
来源:邢波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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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9月1日,被告人王某、张某、董某某、李某某及孙某(在逃),以向受害人齐某某要债为名,从本市XX路齐某某的游戏厅,将其用汽车带至本市XX路洗浴中心二楼222房间,拘禁至9月11日凌晨零时。期间对齐某某进行殴打,让其写下借条,并带其外出要钱。受害人齐某某电话通知游戏厅员工报案,四名被告人陆续被抓获。经法医鉴定齐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。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。2010年11月,李某某(未成年人)父母委托邢波律师为李某某所犯的非法拘禁罪进行刑事辩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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